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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心理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签发时间:2008-01-18 1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服务学员,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规范教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报名学员请先填写《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培训报名表》,并将相关报名材料及培训费交到华夏心理所属的当地远程培训机构。
第三条 学员报名并交费后请及时登陆华夏心理教育中心网站(http://edu.psychcn.com/)完成注册,如有问题,请与所属远程培训机构联系。
 
第三章 帐号开通
第四条  学员注册后,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在收到培训费后的24小时内开通学员帐号及所选专业课程。
第五条  学员所选专业课程自开通之日起累计一年有效。
第六条  学员自帐号开通之日起即成为华夏心理学员,学员注册时所填写的邮箱中也将收到一封帐号开通确认邮件。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继续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八条  休学期限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名学员只有一次休学机会。
第九条  休学需向华夏心理教育中心交纳休学手续费100元,复学不再交纳手续费。
第十条  休学截止日期即为复学日期,学员无需另行申请复学,复学时系统自动开通学员的课程学习。
 
第五章 延长学期
第十一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完成学习的,可申请延长学期。
第十二条  延长学期的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每名学员只有一次延长学期机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学员每延长一个月学期需向华夏心理教育中心交纳延长学期培训费100元,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第十四条  延长学期截止日,延长专业课程自动关闭。
 
第六章 转 学
第十五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远程培训机构继续培训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学员转学必须选择华夏心理所属的远程培训机构,并向转入、转出远程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转学需向华夏心理教育中心交纳50元手续费。
第十八条  学员转学后由转入远程培训机构承担学员的后续培训和服务。
第十九条  已经参加过实操训练的学员不再办理转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可在学员帐号开通之日起七天内申请退学,七天后一律不再受理退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自学员帐号开通三日内,学员申请退学,所退费用见下表:
培训级别
退款原则
       
三级
培训费   700
1、培训教材如是华夏赠送的,需扣除教材费;
2、光盘如已拆封使用需扣除光盘费;
3、如有其他赠品,依据赠品价格进行扣除。
二级
培训费   800
三晋二级
培训费   550
第二十二条  自学员帐号开通四日至七日内,学员申请退学,所退费用见下表:
培训级别
退款原则
       
三级
培训费   900
1、培训教材如是华夏赠送的,需扣除教材费;
2、光盘如已拆封使用需扣除光盘费;
3、如有其他赠品,依据赠品价格进行扣除。
二级
培训费   1000
三晋二级
培训费    750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员需退还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开具的学费发票,如发票丢失则需按国家相关规定扣除发票税。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退学的学员需本人到当地远程培训机构提交《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培训退学申请表》,由远程培训机构报华夏心理审批,当地远程培训机构具体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证书申办
第二十五条  学员完成华夏远程教育平台学业并通过结业考核后,可申请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培训证书,即CETTIC证书。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奖励学习优秀的学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和身体残疾的学员顺利完成学业,华夏心理制定了《华夏心理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华夏心理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请见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公告。
第二十七条  学员如果做出有损华夏心理利益的行为,华夏心理可以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受处罚学员均不得申请华夏心理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入学注册、休学、延学、转学、退学、证书补办等具体办理方法请参考华夏心理学员手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属华夏心理。
 
 
 
 
 
 

                                                                                                                                                       华夏心理教育中心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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