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服务学员,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规范教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报名学员请先填写《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培训报名表》,并将相关报名材料及培训费交到华夏心理所属的当地远程培训机构。
第三章 帐号开通
第四条 学员注册后,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在收到培训费后的24小时内开通学员帐号及所选专业课程。
第五条 学员所选专业课程自开通之日起累计一年有效。
第六条 学员自帐号开通之日起即成为华夏心理学员,学员注册时所填写的邮箱中也将收到一封帐号开通确认邮件。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继续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八条 休学期限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名学员只有一次休学机会。
第九条 休学需向华夏心理教育中心交纳休学手续费100元,复学不再交纳手续费。
第十条 休学截止日期即为复学日期,学员无需另行申请复学,复学时系统自动开通学员的课程学习。
第五章 延长学期
第十一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完成学习的,可申请延长学期。
第十二条 延长学期的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每名学员只有一次延长学期机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学员每延长一个月学期需向华夏心理教育中心交纳延长学期培训费100元,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第十四条 延长学期截止日,延长专业课程自动关闭。
第六章 转 学
第十五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远程培训机构继续培训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学员转学必须选择华夏心理所属的远程培训机构,并向转入、转出远程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转学需向华夏心理教育中心交纳50元手续费。
第十八条 学员转学后由转入远程培训机构承担学员的后续培训和服务。
第十九条 已经参加过实操训练的学员不再办理转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可在学员帐号开通之日起七天内申请退学,七天后一律不再受理退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自学员帐号开通三日内,学员申请退学,所退费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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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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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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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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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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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减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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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教材如是华夏赠送的,需扣除教材费;
2、光盘如已拆封使用需扣除光盘费;
3、如有其他赠品,依据赠品价格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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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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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减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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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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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减 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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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自学员帐号开通四日至七日内,学员申请退学,所退费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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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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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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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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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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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减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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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教材如是华夏赠送的,需扣除教材费;
2、光盘如已拆封使用需扣除光盘费;
3、如有其他赠品,依据赠品价格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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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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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减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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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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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减 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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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员需退还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开具的学费发票,如发票丢失则需按国家相关规定扣除发票税。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退学的学员需本人到当地远程培训机构提交《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培训退学申请表》,由远程培训机构报华夏心理审批,当地远程培训机构具体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证书申办
第二十五条 学员完成华夏远程教育平台学业并通过结业考核后,可申请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培训证书,即CETTIC证书。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奖励学习优秀的学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和身体残疾的学员顺利完成学业,华夏心理制定了《华夏心理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华夏心理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请见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公告。
第二十七条 学员如果做出有损华夏心理利益的行为,华夏心理可以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受处罚学员均不得申请华夏心理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入学注册、休学、延学、转学、退学、证书补办等具体办理方法请参考华夏心理学员手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属华夏心理。
华夏心理教育中心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