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化进程,促进中国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和身体残疾的学员顺利完成华夏心理咨询师和继续教育的培训,激励学员在心理咨询师学习与从业道路上不畏艰险、努力奋发的精神,华夏心理教育中心特建立华夏心理助学金制度。
第二章 助学金的种类、标准、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二条 华夏心理助学金面向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的华夏心理学员(不含系统班、行业班)。
第三条 华夏心理咨询助学金分为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三个级别。一等助学金发放标准为培训费的50%,二等助学金发放标准为培训费的30%,三等助学金发放标准为培训费的10%。
第四条 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华夏心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热爱心理咨询事业、积极参加华夏心理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身体残疾。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身体残疾需持有以下证明: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为: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2、身体残疾的学员,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时限、办法和原则
第六条 助学金申请时限:心理咨询师培训学员入学三个月之内申请。
第七条 助学金申请办法: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员提交贫困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见附表2),身体残疾的学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将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至所属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组织初审;
5、初审合格后,分支机构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邮寄至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审批。
第八条 助学金金额及审批原则
1、每年华夏心理设立总额为十万元的助学金。
2、全年享受助学金的学员总数,不低于华夏心理当年招生总数的5%;
3、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的比例为1:3:6;
4、华夏心理助学金每季评选一次,参评学员必须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参加当季评审(以华夏心理收到学员申请材料为准)。
5、助学金评选,依据残疾等级或本人贫困证明和家庭收入综合评定。
第四章 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九条 收到各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后,华夏心理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将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工作,每季度评选一次。
第十条 审批结束后半个月内,学员将享受到申请的助学金金额。
第十一条 学员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协助完成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对申报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的,学员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学员,华夏心理将取消该学员的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享受助学金的学员申请退学,应扣除所享受的助学金。
第十四条 由于分支机构初审不严格而出现申请助学金情况不属实,华夏心理有权取消该分支机构当季申请助学金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华夏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华夏心理教育中心
二○○七年一月一日
华夏心理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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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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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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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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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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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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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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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辅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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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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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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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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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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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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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城镇 B、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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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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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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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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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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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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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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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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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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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座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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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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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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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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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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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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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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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或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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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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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站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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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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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兹有我乡(镇)(居委会) (本人姓名),于 年 月进入华夏学习。由于 原因(每个家庭的具体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希望北京华夏为其提供华夏助学金,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证明要求:
1、证明中本人姓名为申请助学金学员的姓名,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
2、证明或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县居委会,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县(乡)民政局、市民政局、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注单位公章无效。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3、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希望华夏心理为其提供华夏助学金”字样。
4、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